涟源男子替母理论拖拽并殴打公交车司机,将司机拖离驾驶位置,导致公交车失控向前滑行,被判刑3年2个月。你怎么看?
对于这类问题,法律应该严判。司机只管开车,其他一切事情都管不着,这应该被我们的新闻媒体不断地重复,案例要不断地宣讲。
(1)殴打司机和占座等性质不一样,殴打司机这是置生命于不顾,即使车上只有司机和乘客一人,也不行。
有些情况下,可能车上只有一名乘客,这时能不能判轻呢?也不行。因为你置司机的生命于不顾,形同***放火。司机的性命也是性命,开过站、差一两元钱、与你口角、让你不痛快等都到不了你要威胁他人性命的地步。
同样,乘客也不能自己的命为理由或减轻责任的理由。你可以为了自己的性格罔顾你自己的性命,但不能威胁他人的。一个人喝和一车人,在性质上是一样的。
(2)三年也确实算重了,但在目前情况下,就要如此。只能算你倒霉。要让其他人通过口口相传、新闻媒体广而告之,让人们记住。实在记不住那就只好去该去的地方受法律制裁了。我们许多问题,都是尊重法律与尊重传统的问题,好的传统应该支持,人治的传统必须抛弃
这些问题我们平时都会遇到,我们也会存在侥幸心理,那是因为现实对于个人来说太强大。为了生活只能暂时妥协。
所以,这就需要法律制定者和执行者要主动真的有改变这种传统的思想,像我们这种人给予舆论支持,只有这样双管齐下,我们才能真正的成为“法制社会”。
最近这几个月,因为与公交车司机有冲突的,被判刑的好几单了,我就纳闷了,咋就都没有一点记性呢?这种一巴掌可就是好几年,判的比醉驾重多了。下手前一定要慎重再慎重啊。
记得先是黑龙江某男子,殴打公交车司机被判了6年;又是某地一女子打了公交司机一耳光,被判了4年。一个个案子在这里,其实还有些触目惊心的。在题目中的这个案子里,老太太带孙子孙女乘车与公交司机有了***,喊儿子来理论。她儿子竟然拦停了公交车,直接跟司机动起手来。真不知道这是在害自己儿子么?这下进去三年多,怕是老太太也要后悔不已吧。
在法律上已经是共识了,在司机驾驶公交车的过程中,只要袭击司机的,都是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罚的。因为在法律上不认为这就是简单的对司机个人的殴打(殴打个人的仅仅会被处以治安拘留5天左右),司机手中掌握着全车人的姓名,掌握着车外不特定群众的生命安全。所以上升到公众的角度,这种行为就判的比较重。尚且没有看到有判处缓刑的,可以说袭击司机已经比醉驾判的要重很多了。
我只能说,如果是法盲,应该大致也不是文盲。多看看报纸多看看新闻,知道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可以做。知道法律的界限在那里,掌握法律之内的自由,这对个人,对家庭都很重要。
任何事物发展,不随着人的意志而变化,就今天的话题来讲,从第一次公交司机***的产生,造成悲剧后,在全国各地不断出现公交司机与乘客,为二元钱,为一句话,大打出手。痛定思痛如今的社会怎么了?社会风气道德底线在那里?管理部门应该有所作为。公交驾驶员的职责就是安全驾驶,人身安全理应受保护。做个隔离栏工艺简单,方向盘不易被抢动。公共交通安全至少比现在可控。如果少数乘客忘了另钱,也不必借题发挥。
最近判罚几起抢夺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碍公交车安全行驶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安全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以前对于此类妨碍公交车安全行驶,因为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公安机关对此也是轻微处理。所以,很多人觉得“没多大事”,顶多受点道德谴责,最坏也不过就是“拘几天”,从而有恃无恐。目前对于此类行为基本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114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所以,行为人一旦实施妨碍公交车安全行驶的行为,就将面临最低刑罚为3年的***。并且根据最高院的指导意见,即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不得适用缓刑,这可是实实在在的刑罚。
最高院及最高检的意见,以及***对妨碍公交车安全行驶的判罚,体现法律对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零容忍,让任性妄为者真正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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