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规定?
规定如下。
国有企业的离退休干部申请在社会团体***,如何界定“不超两届”?
关于离退休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有关规定明确“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不超过两届”。
如果退休后,申请兼任某协会“副秘书长”、换届后任“秘书长”,在“秘书长”任期届满后、是否可以申请连任“秘书长”(社会化管理,不满70周岁)。
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且所***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不超过两届;***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通知》明确退(离)休领导干部***必须确因工作需要,经审批可***1个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一般情况下不得任法定代表人,拟连任的需重新审批,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任职年龄界限为70岁。
《通知》规定了***报批程序和时限要求。退(离)休领导干部***报批和备案申请需在召开有关会议或选举、任命40日前报送,报批及备案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中管干部经人事司审核、委党组审批,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意。委机关和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舆情中心、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机关服务局等四单位司局级及以下干部,经干部退(离)休关系所在部门(单位)审核并报人事司审批同意。委属院校及文化事业单位司局级干部经所在单位党委审批并报人事司备案同意。申请时必须附送社会团体基本情况、***理由及其他相关信息。
《通知》重申了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期间的相关纪律。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时,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他人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或其他额外利益,确需工作经费的,要从严控制。
《通知》还要求,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退(离)休领导干部每年年底要向组织书面报告履职、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对领取报酬、履职不当的,责令辞去社会团体职务,有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章制度处理。
离退休干部在社会团体***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离退休干部可以在社会团体中***,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团体章程,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 离退休干部在***期间,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干预团体的正常运作。
3. 离退休干部在***期间,应当保守团体的机密,不得泄露团体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重要信息。
4. 离退休干部在***期间,应当遵守团体的纪律,不得违反团体的规定,损害团体的形象和利益。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离退休干部可以在社会团体***。
离退休干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机构的退休人员,他们在国家机构或者企业单位领取养老金的同时,也可以参与社会团体的***工作。
这个规定的意义在于: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的优势和***,使其在社会工作中继续贡献力量。
同时也为离退休干部提供了一种良好的退休生活方式和精神支撑。
需要说明的是,离退休干部***前需要与原单位及养老保险机构进行沟通协商,遵守规定,不影响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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