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法学教授出庭辩护,是否违反公职人员兼职取酬的规定?
我的答案
大学教授肯定是公职人员;以律师身份出庭辩护,肯定是***;收取律师费,肯定违反公职人员***取酬的规定。但就是没有听说哪个教授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确实也是怪事一桩。
法律依据及法规冲突
还真让我找到了。现行律师法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依照法定程序可以“申请***律师执业”。
这样看来,法学教授***律师是有法律依据的。那么,如何处理法律规定与党纪党规之间的矛盾?
对策
我认为律师法这个规定应当修改,教授可以在经严格审批后,以法学研究、教学为目的***律师,但不能收取任何费用,且应以法律援助为主。
教授***不能取酬的理由
- 教授***律师取酬,违反公职人员廉洁纪律。
- 教授***律师,收取律师费,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举一个看似极端却极有可能发生的例子,教授律师开庭,如果审判长是他学生,又不符合回避要求,势必影响司法公正。
- 法学教授***律师,收取律师费,败坏学术环境和风气。人的精力是有限的,一些教授***律师,教学、科研变成副业,荒废了本职。更有甚者,一头扎进钱眼里,拉关系,走门路,同时败坏了教授与律师两个行业形象。
国家事业单位人员是否可以经商急?
事业单位人员不可以经商办企业。因为事业单位人员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不正当的交易。公务员也不能够经商办企业。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会受到处分。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不可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禁止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相关规定。
(一)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或者***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你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事业单位人员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即不得经商。此规定是为了避免国家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保证国家事业单位的公正、公平、公开。违反此规定的人员将受到相应的追责处理。
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不可以经商。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通知》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人员不可以经商,包括干部本人或以他人名义独自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商办企业,自己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从事中介活动谋取利益,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以及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另外,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也不得经商。
可以
国家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只要不违反公司的规定,是在可以依法经商的。但是不可以做一些违反原单位儿利益,并根据以前的工作以及现在职场经验等来谋取私利的,这样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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