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男子拉拽公交司机致车辆失控,获刑3年8个月, 你怎么看?
7月18日下午,卢氏县人民***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案,被告人赵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三年零八个月。据了解,这是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来,卢氏县审理的首例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案。卢氏县交通运输局干部职工共200余人参与旁听。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乘坐由卢氏县城发往横涧乡的公交车,因琐碎事与公交司机杨某某发生争吵,车辆行驶至卢氏县伏牛路与文化路交叉口某幼儿园门口时,被告人赵某某拉拽司机杨某某,导致车辆失控撞在伏牛路北侧台阶上的钢架上,公交车右侧车头受损。
“因你一时冲动,拉拽司机的手臂,可能危及的是车上13名乘客的生命安全,若是撞上路上行人怎么办?若是车子失控又该怎么办呢?”法庭上,面对法官和检察官的讯问,赵某某握紧双手,悔恨不已。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拉拽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无前科、系初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三年零八个月。
法官提醒: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司机的安全驾驶,关系到道路安全以及一车乘客的安危。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希望每个人都能从这类案件中吸取教训,充分认识到妨害公共交通安全行为的严重性、危害性和违法性,在生活中要多一些理性、平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控制自己的情绪,不可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共同维护好公共交通安全。
名词解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
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或者***。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sachainchioilreview.com/post/14553.html